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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09-05-08 [ ]


  为加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业主权益,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镇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纳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各类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及其它各类工程;

  (二)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区政府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出让、转让的,标底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3、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4、山场、山塘、水库、鱼塘、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5、镇、村集体资产的产(股)权处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的项目。

  二、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

  (五)镇政府成立全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的审批及实施。

  (六)拟进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行为的单位,将本单位进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行为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单位班子集体意见(村级组织为村民代表意见)、事由等具体事项先报镇财政所进行资金来源审核,再报镇领导小组审批。

  三、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行为的组织

  (七)经审批后的项目,由镇领导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对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镇领导小组明确招标投标方式,5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委托中介部门组织招标投标。

  (八)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按本年度内区政府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由镇财政所申报,经区财政局审批采购预算、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四、质量监管

  (九)每次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行为均成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小组由镇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技术人员、业主及中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职业监理。

  (十)质量监督小组对本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并可采取收取质保金、奖罚等措施来加强质量监管。

  五、工程量变更

  (十一)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行为事前应制定详细、完整、科学的方案。

  (十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合同约定。

  (十三)确实需要变更工程量的,应按程序报批。由各方共同填写“鸦鹊岭镇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审批。其中变更工程量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费用

  (十四)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实施中的具体费用进行严格控制,列入本项活动的间接费用。

  七、验收

  (十五)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镇领导小组召集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全面验收。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检查评定。

  (十六)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小组出具合格通知书,并按合同规定进度支付款项;不合格或者部分不合格的由承建单位限期改正,再次验收合格前停止支付一切款项。逾期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规定标准的,定为不合格。由承建方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业主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诉求补偿或赔偿的权力。

  八、决算

  (十七)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由镇领导小组召集相关人员对该项目办理决算。

  九、审计

  (十八)工程竣工后,镇招投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工程进行严格的审计,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内的,由镇财政所负责审计,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要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依法依规全面审计,并出据审计报告。

  十、纪律要求

  (十九)以下行为为违反鸦鹊岭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纪律要求:

  1、不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或者对达到监督管理范围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自行进行项目施工或货物采购的;

  2、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相互串通造成不公正中标的;

  3、在中标后,中标方或业主未经审批随意变更工程量的;

  4、项目实施结束后,未经镇领导小组办理验收、审计和决算的。

  对出现以上违纪行为的,各项支出不得列入单位财务,实行谁实施谁负责,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对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或政府采购行为中严重违法乱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 姚莉华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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